各县市区(先导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水务局、卫计委、扶贫办、团市委: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强农村基层人才储备,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以及《2016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9号)精神,我市从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决策部署,坚持立足我市教育、农业、卫生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市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要充分认识“十三五”时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总结经验,拓宽思路,按照新的目标定位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管理服务制度,确保“三支一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完善选拔招募机制
(一)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统称“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编制年度招募计划。要着重加强对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征集,招募计划适当向本地区内的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村)倾斜。
(二)统筹开发服务岗位。各地区要在重点开发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的基础上,落实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努力满足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要统筹考虑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在服务岗位覆盖上优势互补、各有侧重,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三)规范选拔招募工作。各地区要科学设置选拔招募条件,提高人员岗位匹配度,努力提升招募人员素质。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校园宣讲、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发布招募九州·体育,九州(中国),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要进一步完善选拔招募制度,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做到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杜绝选拔招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人员培养和使用
(一)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服务单位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三支一扶”人员作用,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地区要指导基层服务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各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及各地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16年9月1日起,“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和生活补贴以及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指单位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贴0.8万元,市财政每年每人补贴2万元,不足部分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所在区市县财政承担。补助范围为本通知印发时仍在岗及今后新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各地区财政应结合实际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各地区要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区要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其他保障力度。从2016年起,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20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